退货要求
退回的货物必须是欧盟共同体货物。这意味着货物要么完全在欧盟海关领土内生产,要么来自第三国,并且之前已在欧盟海关正常清关。
进口申报及税费
原产于欧盟境内的商品可以“正常”申报进口。仅当您有权获得增值税退税时才需缴税。来自第三国且已妥善清关的商品可在 3 年内免税重新进口,例如因退货或维修。
需要哪些文件
我们需要以下文件来清关退回的货物:
- 附有出口通知的出口文件需要向执行出口的货运代理提出要求
- 需要向执行出口的货运代理提出要求
- 受影响货件的发票
- 退回货物的发票,注明部分或全部重新进口如果注明是再进口,则可以使用原始发票
- 如果注明是再进口,则可以使用原始发票
如需维修,您将需要:
- 注明维修目的和价值(废品价值或当前销售价值)的发票
- 暂时出口指示(货物修改后返回托运人所在国家)
- 如果货物在德国提货:托运人出具的包含维修费用的发票
- 货物包装前的照片
海关稽查及货物鉴定
作为退货清关的货物需要接受海关审计。必须向边境海关办公室证明货物身份,例如盖章的序列号或其他识别特征。
注意:包装货物时,请确保序列号(或其他识别特征)仍然可见。此外,在包装货物之前请拍摄货物照片并将其发送给我们。